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保证临床、医技、护理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不断规范岗位调动管理,制定《职工岗位调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岗位人员,本办法中临床、医技、护理等人员统称为业务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统称为行政人员;临床、医技、护理等科室统称为业务科室,行政后勤等科室统称为行政科室。
第三条 业务人员除提拔任命为院级领导或确因身体健康原因、特殊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得调动到行政科室。
第四条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人员调动到业务科室,并在恢复其相应业务科室岗位待遇的同时,医院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岗位调动只调整岗位,不改变人员聘用身份。
第三章 调动条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岗位调动。
(一)确因严重健康原因,经医院组织鉴定,不能从事目前岗位工作的。(二)因医院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岗位调动。
(一)近三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近三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近三年出现医德医风失范和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四)近三年发生医疗事故、涉嫌违纪违法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不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处于停岗、待岗期间的
(六)近三年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00天的。
第四章 调动流程
第八条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科室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原科室及调入科室分管院长审批→人事部门审核(健康原因需组织鉴定)→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委会决定→岗位聘任→执行待遇。
第五章 调动待遇
第九条 坚持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管理。脱离业务科室调动到行政科室的业务人员,不再享受原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待遇,执行所聘行政岗位相关待遇。
第十条 坚持职称评聘结合。已脱离业务科室调动到行政科室的业务人员,按照规定不得申报副高及以上业务技术职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调整和医院发展情况修订。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