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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5-02-18 19:58:19 浏览:

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高卫健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加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机制建设,依据原《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津卫政法〔2016〕92号)和县委原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蓟党办发〔2014〕14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范围

卫健委机关、所属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单独聘请法律顾问;卫健委机关及其他所属单位联合聘请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具备律师执业证;

3、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行业影响力,身体健康;

4、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5、无受过处罚、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二)聘任程序

法律顾问由聘任单位采取单位定向邀请、公开选聘和司法行政机关或从业机构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按照法律顾问聘任基本条件择优聘任。聘期每届原则上不少于3年。

三、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一)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1、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2、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书;

3、协助起草或审核重大合同和系统示范合同、协议、文书和表格等文本,并提供法律意见;

4、为对外合作交往和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代理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顾问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和合法权益;

6、参与信访案件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7、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8、接受委托,作为顾问单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9、完成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图1)

(二)法律顾问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2、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3、按约定获取报酬;

4、开展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三)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形象和声誉;

2、按时参加顾问单位召集的会议并完成交办的法律工作事务;

3、保守国家秘密和顾问单位工作秘密,并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两年内保密;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5、不得超越顾问单位授权行事,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顾问单位交办的事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6、在承办法律事务中,与顾问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四、顾问单位工作规则

1、各单位应按照规范、**、保密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法律顾问作用。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建立联络员机制,确定专人负责法律顾问的沟通衔接,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

3、各单位在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政策、制定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时,除涉密事项外,应将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作为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研究讨论或发文。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予记录存档。

4、各单位在处理重大涉法、涉诉、涉访、涉稳事务中,应邀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建议。未征求法律顾问意见,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单位应在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宣传、联系服务群众等方面积极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6、各单位单独聘用(变更)法律顾问,应及时向卫健委备案。

五、法律顾问的管理及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强化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实行法律顾问“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六、本办法由卫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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