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航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团队韩方辉律师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服务合同是指一方按照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行为,另一方接受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合同。当今社会服务业发展迅速,生产生活中的服务种类多样,涉及领域广泛,也衍生出多种合作模式。鉴于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未明确规定,且属于无名合同,实践中在服务质量、支付条件、违约事实的认定等方面争议较多,处理标准不统一。为进一步提高此类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决困难
03
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澄清的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服务合同有效性审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服务,并明确了具体委托事项、收费方式等。B公司要求A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后支付服务费。A公司认为服务合同中的收费约定违反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且B公司派出的人员不具备专业资质,请求认定服务合同无效。
案例二:服务时长及质量审核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丁公司根据丙公司的需求为相应岗位推荐人才,并明确指出对于丁公司推荐并经双方确认的候选人,即使丙公司一开始没有录用,而是在一年内录用,丙公司也需要按照约定向丁公司支付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将候选人甲的简历发送给丙公司并与其进行沟通。随后丙公司又与第三方签订了单独的服务合同,最终录用了候选人甲并向第三方支付了服务费。现丁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丁公司录用候选人甲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视为丁公司推荐,丙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丙公司称丁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条款规定,不应支付服务费。
案例三:涉及分阶段服务的审查
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F公司按照E公司要求提供服务,E公司根据服务进度支付服务费。E公司现以F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为由,起诉要求F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F公司则称其已履行完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反诉E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服务费。
案例四:互联网服务审查
张某与G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成为G公司下属网站的会员,双方约定为其提供免费服务。在张某接受服务期间,G公司在其网站上告知用户将对免费服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张某现将G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G公司违反承诺,未经其同意擅自调整服务内容,要求G公司继续提供原有的服务内容。G公司则认为,用户在注册时已经同意了所有服务条款,其对免费服务内容的调整不构成违约。
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决困难
1.合同性质、效力及法律适用困难
实践中,服务种类层出不穷,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形式各异,容易与其他类型合同产生混淆。《民法典》并未将服务合同纳入具名合同范畴。服务合同与承揽、委托合同的性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交叉性,且部分服务行业需要特殊的资质和准入许可。因此,在该类纠纷中,合同性质、效力的界定以及法律适用十分重要,实践中较难把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事实认定困难
实践中,服务提供过程及产生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通常对服务主体、服务期限、服务结果等相关事实存在争议,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服务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服务期限是否届满、服务结果是否令人满意等问题上。法院对双方合作过程中服务情况、付款条件是否满足的审查,关系到违约方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如何把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履约行为与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是主要难点。
3. 服务质量标准难以确定
服务合同是为了提供约定的服务产品或行为,双方通常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同行业的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均不相同,在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当约定不明确或理解有差异时,法院对于双方履行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此时,无论是参照适用通用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化规范,还是判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与目的,都需要慎重把握。
四、具体服务模式下权责难以明确
现实生活中,服务业的发展导致服务种类日益丰富,当事人合作模式的不同使得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专业性,而履行方式则相对模糊,往往受限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的约定是否明确,主观性较强。在具体的服务模式下,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通常会对权利义务的划分、责任的承担产生较大争议,由于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法院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也存在很大困难,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服务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要点
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法典及相关著名合同的规定,以审慎态度审理、裁判,妥善处理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的关系,在维护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服务接受者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重点审查服务合同双方的约定,查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划分主体的权利义务,判断双方是否违约并承担责任,兼顾意思自治与交易秩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与救济。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效力界定及法律适用的审查要点
1. 合同性质
实践中,准确界定合同性质有利于案件审理。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情况,确认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判断涉案合同是否为服务合同。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订立涉及电信、邮政、快递、医疗、法律、旅游、房地产、餐饮、娱乐、教育、家政、农业、互联网等领域的合同,约定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且该合同被称为服务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则其性质应当认定为服务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而非交付货物,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务合同多数具有人身属性。对于承包合同,标的为完成某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订购的货物具有特定性,旨在满足订货方的特殊要求,与服务合同在合同内容上有区别,服务合同涉及的服务形式更为广泛。对于信托合同,标的为处理委托人事务,主要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与服务合同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2.合同有效性
明确服务合同的性质后,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实践中,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服务内容是否违法。其次,应特别关注服务合同所涉及的行业是否需要特殊的资质、准入许可等。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未导致服务合同无效的除外。
与案例一一样,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当对相应主张提供证据。A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虚假身份、缺乏专业资质等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服务合同,委托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服务合同有效。
3. 适用法律
服务合同除适用民法典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外,亦可参考合同法或其他与该合同最相近的法律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考虑参考承揽、委托、技术服务等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果服务接受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服务费,而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服务费的期限,依据《民法典》合同法总则仍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关于支付报酬的规定,即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金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在服务完成和报酬收取方面也与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可以考虑借鉴适用。
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庭审中对服务标的发生争议时,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参照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判断违约情况。
(二)服务商审核重点
服务接受者通常基于对特定服务提供者的技能、信誉、服务质量的信赖而签订服务合同,意味着该服务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实践中对服务主体的审查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别处理。
1. 服务合同规定
如果审理中发现服务内容并非由特定服务提供者而是由其他主体提供的,则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的目的进行判断,如果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服务可以由其他主体提供或者不可以由其他主体提供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 服务合同中没有规定
如果服务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市场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确实提供了标准化的替代服务,则应当审查该替代服务是否能够实现服务接受方的合同目的,进而判断服务提供方是否违约、服务接受方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用。
此时,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替代服务符合标准,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如果经审查,替代服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难以认定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服务,此时尚未满足付费条件,服务接受方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服务期审核要点
服务合同通常会约定明确的服务履行期限,服务履行期限与服务合同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一般而言,服务提供方应在服务期限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服务接受方应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收取并接受服务成果并支付服务费用。实践中,涉及服务期限审查的常见情形有三种。
1.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活动或者取得服务结果
当服务提供者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服务时,应重点审查双方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更新了服务内容或者调整了履行期限。此时,服务提供者应当举证证明。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则构成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若逾期履行给服务接受方造成损失的,服务接受方可以向服务提供者主张损失赔偿。当然,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举证证明逾期履行仍在合理期限内,且未对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根本影响,则应认定服务逾期完成不足以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服务接受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如果服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
服务合同已届满,但服务提供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仍声称其在提供服务,服务接受方应支付服务费。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单一且连续的服务内容场合,如物流支援服务。若服务提供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且服务接受方未提出异议,则服务接受方应支付后续服务费。若无法确认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服务提供方的主张无效。
3. 延迟获得服务结果
服务合同履行已经完成,但服务接受方主张特定服务结果存在延期或重复的可能性。为保护服务提供方的权益,若双方明确约定某一期限,且服务接受方在该期限内所取得的服务结果可视为满足付费条件,则应当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的合同基础、合同义务的完成情况、最终的服务结果及贡献程度等事实。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服务内容进行审查。
如案例二所示,若D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候选人A由D公司推荐并经双方确认,且符合服务合同中关于候选人延期录用条款的规定,即C公司最初并未录用该候选人,但在一年之内录用了该候选人,则法院应当认定满足付款条件,C公司仍需支付服务费。
4. 服务品质审核重点
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对服务标的、服务期限均无争议,服务的履行或者服务质量决定后续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服务质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不能确定的,应当以约定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实践中,应当先审查双方对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再在此基础上确定履行标准,并据此判断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 审查是否符合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
双方通常会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标准或服务结果的具体要求,例如部分涉及广告的服务合同会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交广告发布报告,此时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服务是否按照约定履行或结果获得。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参考双方聊天记录、服务行为形式或具体实现的结果进行判断。如果有证据表明服务条款经双方同意变更,则应当判断双方是否依据变更后的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
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理解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考虑服务行业的特点、服务合同的性质,结合上下文判断。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各文本所使用的词语、词组,结合相关用语、性质和目的,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如何理解争议条款的内容。
与案例2一样,理解和适用合同条款时,需要结合双方的解释、沟通,并考虑人才推荐服务的特殊性,即如果服务提供者仅完成一些准备工作或辅助工作,对人才的推荐、录用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则不宜认定其符合相关合同条款的要求。因此,如果D公司仅履行了发送简历的合同义务,并未完成其他必要的后续服务,则D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C公司通过其提供的服务录用了A,不应适用相关合同条款。此时,法院对D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化规范
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标准,服务接受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等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等。特别是对于有明确行业规定的服务领域,应当按照人员、设备、行为等具体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如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标准化规范、履行方式恰当,应当认可其服务质量,服务接受方应当支付服务费。
3.审查是否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期望或合同目的
服务合同涉及行业广泛,对于比较新的服务领域,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标准化规范,没有客观标准可以参考,不能生搬硬套常见的服务合同领域的做法。此时,服务接受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服务或合同目的的主观预期。法院需要依据《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审查服务接受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真实目的,判断服务接受方对服务履行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同时,还应当依据审慎原则,审查服务提供方的履行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服务接受方的主观预期,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此外,部分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履约变更较为常见。此时,服务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变更的必要性及其对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法院也应当据此作出准确认定。
4. 服务未完成时的审查
实践中,若服务接受方主张服务提供者未完成服务行为或服务结果,应首先审查服务提供者关于服务已完成的证据,再审查服务接受方提出的反驳理由及证据。若服务提供者确实未完成服务,还应审查其抗辩理由。若服务提供者未提供充分证据,即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服务,则应认定其违反了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服务接受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若服务接受方能够证明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责令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
若服务提供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并未强制其必须完成全部服务,而允许以实际完成情况计算服务费用,法院应予确认。若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多个环节或流程,如服务标的为提供定制化服务时,可能涉及准备阶段、设计阶段、交付阶段、运营阶段等。若各阶段的验收标准可根据合同约定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确认,则应分别审查,并依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证据判断各阶段的服务是否完成。至于服务内容是否可分割,可以结合服务方式、付款进度等判断。服务接受方主张服务提供方未完成全部服务并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用,甚至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关于服务合同履行程度、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未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的原因以及已完成服务内容的付款比例等证据,决定是否支持其主张。
与案例三相同,法院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F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前期筹建、设计、交接等服务,合同履行处于运营阶段。虽然该阶段尚未顺利完成,但并不影响F公司已履行的主要义务。考虑到后一阶段的服务并无重大瑕疵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F公司已支付了绝大部分劳务,双方在约定验收标准和服务收费比例时并未体现后一阶段服务的关键作用。因此,法院认定F公司无权主张剩余服务费,E公司无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若涉及分批或分期提供的服务类型,在分期广告服务合同中,双方往往对每次广告发布后能达到何种效果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对所发布广告的内容、频次、效果、结算标准等也缺乏有效、可操作的约定。此时,当广告服务商未能继续提供后续分期服务时,在认定广告效果和服务质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广告发布时间及频次、广告制作投放成本及难度、后期双方未能继续履行的过错程度、前期已投放广告所产生的广告效果的连续性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服务提供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后,造成服务结果丧失的,服务接受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服务提供方的原因或者行为导致的,服务接受方主张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已完成但存在缺陷的服务的审查
对于很难量化的某些服务,尤其是那些非常专业的服务,目前很难解决个人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是确定服务提供商是否不适当地指出,服务提供商的绩效需要服务结果的合作或交互,这意味着服务结果是由服务提供商的绩效确定的,而且服务提供者在此期间应在此期间进行融合。服务收件人的加密以及双方影响服务结果的能力。在合理的范围内,应根据真诚的原则确定服务接收者是否需要做出必要的努力来实现其自身权利,以及是否需要与服务提供商的绩效合作,如果服务收件人明显有明显的缺点,则不合适地确定服务提供者违反了合同。
6.计算服务费
在审查服务期间和服务质量之后,应根据服务合同的特定协议确定服务费,应分别付款或分阶段的付款。 ,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审查。
(v)审查网络服务的关键点
实际上,互联网服务合同的两个当事方通过互联网确认和确定权利和义务,这与其他类型的服务合同有所不同。
1.审查服务条款和内容更改
在在线服务的过程中,服务条款通常会以服务提供商的提示形式进行,而服务收件人单击以同意该更改时,也可能会影响一方的特定服务内容。 Ely选择接受或放弃服务内容,服务提供商对服务内容的更改是否合理,以及它们是否会损害服务收件人的权利和利益。
当然,网络服务的服务提供商通常是更强大的一方,在审查期间,应注意较弱的当事方的利益,以避免剥夺服务接收者的权利,而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标准条款应按照标准条款的无效性,应符合第497条。
在案例4中,法院将张和公司的证据结合在一起,并确定在Zhang的注册过程中,G公司清楚地显示了对他的服务条款,并且在调整了服务内容时,Zhang点击了“同意”。在这种情况下,G.公司免费提供服务内容。在没有违反合同协议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并且不影响用户接受其他服务的接受,也考虑了此因素,并认识到G公司有权调整服务内容,其行为合理,并且不构成合同的违反。
2.审查服务平台维护
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例,该平台具有独特的操作模型和机制。赔偿违反合同,有必要考虑双方之间合同的基本事实是否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及它是否会影响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接收者的选择,例如,用户的数量大大减少了。
如果服务接收者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服务提供商已忽略了维护和开发平台,并且实际上影响了合同的绩效和服务接受者的正常运作,则服务提供者应违反合同,并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并根据违约程度进行违约和对服务的接收者,并需要对服务的实际损失来了解。并将电子商务平台的承诺与实际服务情况进行比较,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证据,证明它在结束合同时不会隐藏真正的情况,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维持其承诺的服务质量,或者在某些客观情况下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使用法律的范围,以确定该平台的范围,并确定该平台的范围。
3.审查争议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不仅为运营商或特许经营者提供了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平台,而且还可以协助他们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他们通常会在服务方面进行争议,从而使。重点应该在研究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是服务接收者确认的服务条款的一部分,是否已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消费者是否基于这些条款来保护其权利,是否根据规定和合同,是否有任何衡量衡量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衡量衡量标准。权利及其符合双方争议的自愿性,公平和正义原则,应确认电子商务平台的争议解决行为和结果。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他们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审查过程,以满足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需求,并且不损害法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那么他们就不应支持服务接受者的服务范围,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不是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卖家或提供者。
需要澄清的其他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和分析实践中的共同服务合同案件,并为此类案件提供相对一般的规则,例如,房地产和电信等服务类型已被特殊分类并明确规定了空间限制。
Huang Ying,首席法官,商业法院,上海第一号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
上海商业法院助理法官Qian Ying 1号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