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正确的盈利方式,轻松减轻税负!
现实生活中的例子
杰创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由于市场上电子商务公司众多,竞争激烈,张先生及其他几位股东尚未确定经营形式。
张先生查阅资料后发现,各个电商公司的盈利模式各有不同,于是便找来财务部的王经理一起商讨确定业务模式,王经理针对不同的业务模式,从税务的角度进行计算分析税务情况。
替代方案
方案一: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产品,再销售给下游客户,整个交易在平台上完成,假设年采购支出为500万元(含税),年销售额(含税)为1000万元。
方案二:供应商在平台上展示、销售产品,消费者在平台上搜索供应商,平台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假设平台每年可获得500万元人民币(含税)的服务费。
解决方案比较
假设两个方案中均无其他可抵扣进项税,且企业其他成本费用均为20万元,则两个方案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见表:
计划
税务处理
适用的
税率
增值税
企业利润
解决方案 1
平台赚取的差价
货物销售增值税
13%
[1000÷(1+13%)-500÷(1+13%)]×13%=57.52
1000÷(1+13%)-500÷(1+13%)-20=422.48
解决方案 2
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
6%
500÷(1+6%)×6%=28.3
500÷(1+6%)-20=451.7
结论: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增值税29.22万元(57.52万元-28.3万元),增加企业利润29.22万元(45.17万元-42.248万元)。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但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在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税率为零。
02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2项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生产、收集、加工、处理、存储、传输、检索和使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向用户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与集成、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灾备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03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原适用11%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税率和10%。
04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税率为16%的,税率调整为13%;原税率为10%的,税率调整为9%。
企业如果想借电商平台盈利模式的改变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就必须从源头上改变盈利模式,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开具发票、核算的层面,这样会带来税务风险。